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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农业部通知再次强调切实做好肥料登记工作垂枝杏

发布时间:2020-10-18 19:38:58 阅读: 来源:玻璃钢厂家

农业部通知再次强调切实做好肥料登记工作

全国消息:农业部近日发布了《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加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规范肥料登记要求和程序,避免在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审批程序不规范、越权超范围登记、省际间登记要求不一致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通知》包含了四项内容:第一,严格审批权限。《通知》要求,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范围和审批权限内开展肥料登记工作。《通知》进一步明确境内生产的有国家标准或农业行业标准的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产品,由其生产企业所在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其他肥料产品(免于登记产品除外)由农业部负责登记。对不能准确界定审批权限范围的肥料产品,省级农业厅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农业部。在未获得正式答复前,不得擅自审批登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已登记的肥料产品进行清理,列出超范围登记产品清单,于2009年 5月1日前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备查。同时,及时告知相关企业,并指导企业按照肥料登记程序向农业部申请登记;对获得农业部肥料登记证的,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收回原登记证并予以公告;超范围登记的肥料产品登记证到期后,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继续给予登记许可。

第二,规范登记要求。《通知》要求,申请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产品登记的,应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产品标签样式、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等登记资料,免交肥料效应田间试验报告。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产品按照‘一品一证‘原则,根据配合式直接申请正式登记。申请床土调酸剂产品等级的,除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等登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产品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通知》明确,依据农业部门公布或认可的肥料配方生产的复混肥料产品,应当提交适用区域和作物范围的说明,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在其登记证上予以标明,生产企业相应在标签上标注;床土调酸剂产品登记证和标签应当标注适用范围和(或)限用范围。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安全性把关,严格检测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产品中重金属、有害微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对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产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安排产品毒理学试验和产品安全性田间试验。不符合安全性指标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得登记。需备案的肥料产品,生产企业或经销者只需要提交肥料产品备案申请书、产品登记证原件或加盖原审批机关公章的复印件,即可向销售地所在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不得增加其他要求和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公开登记信息。《通知》要求,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肥料登记产品信息发布制度,认真做好信息的汇总和发布工作。要及时将本区域内登记的肥料产品信息上传,纳入到全国肥料登记产品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发布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时效性,为社会各界查询肥料登记产品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途径。

第四,强化管理服务。《通知》强调,肥料登记管理是《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农业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肥料登记管理体系建设,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确保登记工作正常开展;要完善登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肥料登记专家评审、企业考核和部级登记产品初审制度;要加大证后监管力度,结合农资打假工作开展登记肥料产品市场监督抽查和肥料施用效果监测;要公布测土配方施肥配方,引导和帮助企业调整品种结构,提高产品质量;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大力推广科学施肥技术,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科学施肥水平。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肥料等级管理办法》和《通知》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不符合农业部要求的做法,要切实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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