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并不意味着进步
就国家与国有企业的经济利益关系而言,涉及到经济学的三个基本范畴和基本概念,即租金、税收和利润。这三个范畴对应着国家的三重身份,租金是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取得的贡赋或者资源的价格,税收是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提供公共服务的报酬,利润是国家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投资经营的所得。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背后,实际上是围绕着处理这三者的关系展开的。因此,究竟国家和企业各得多少,如何分配,就成为问题的核心和焦点,这也贯穿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始终。放权让利中的利润留成,利改税和分税制中的利税合一和暂免交利,正在开始实施的收取国有资本收益,都是这种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计划经济中,国家对企业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办法,利润全部上交,支出全额拨付,利润、税收和租金三个范畴是混在一起的。在放权让利的基础上,1983至1986年实施了两步利改税,1994年实行了分税制,暂免交利,表面上看是利税合一,企业向国家交税,实际上是把利润和税收两个范畴分开了。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必须向国家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从而结束了国有企业不纳税的历史;二是利税合一后的国有企业在交税的同时,国家不再向企业投资,企业的资金来源采取了“拨改贷”的方式,企业用利润还贷,视同国家投资,虽然在给不给贷款上,政府仍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三是分税制主要是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关系,鉴于当时国有企业的实际困难《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明确指出“作为过渡措施,近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同时,微利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也不退库”。由此可见,这不是取消利润范畴,规定国有企业只向作为行政管理者的政府纳税,不向它的所有者交利,而是暂免上交。因此,从利改税到分税制,是规范国家和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重要步骤。现在,财政部和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要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决不意味着以前实行利改税和分税制的改革错了,现在又走回头路。而只是把原来的“暂免上交”改为重新上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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