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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期限内删除不良信息不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1-01-21 16:06:47 阅读: 来源:玻璃钢厂家

认为天涯社区的两篇文章侵犯其名誉权,职业打假人王海起诉天涯在线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上周二,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天涯在线尽到监管义务和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被驳回诉讼请求的王海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记者了解到,北京二中院已经受理此案。

王海诉天涯在线侵犯名誉权

2009年8月5日,王海在天涯社区网站发现一篇名为《爆料:打假第一人王海如此贪图名利!》(以下简称《爆料》)的文章,该文章发表于2009年7月31日,在这篇文章中多次使用“勒索恐吓”、“地痞无赖”等明显带有侮辱性字眼的贬义词。网友的回帖内容亦证实,该文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王海的社会评价,对其名誉权造成了损害。

在天涯社区上还有一篇发表于2005年11月29日的文章,名为《王海敲诈各大品牌,这回轮到威露士》(以下简称《敲诈》),文中将原告公司描述成“诈骗组织”;将公司与新闻媒体的关系描述成“勾结新闻媒体、狼狈为奸”;将公司的企业维权服务描述成“勾结企业打击对手”等等。

于是,2009年9月,王海向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仅要求确认《爆料》一文侵害其名誉权。2009年11月24日,王海又向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确认书,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确认《爆料》、《敲诈》两文侵害其名誉权,并请求法院判令天涯登报道歉,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和公证费、快递费、交通费等1000余元。

合理期限内删除信息不侵权

王海诉称,天涯在线网络公司注册的经营性网站天涯社区中出现的《爆料》和《敲诈》两篇文章,大肆捏造、歪曲事实,多次使用贬义词对其进行侮辱、诽谤,导致其名誉受损。

王海认为,天涯网作为中国最大的BBS网站,拥有近3000万注册用户,在信息传播中有巨大的影响力,其有义务和责任为广大网民提供健康、纯洁的网络互动平台。然而,作为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天涯在线网络公司却放任在其网站发表纯粹的“骂人帖”显然其有主观过错。另外,该公司在接到举报通知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的进一步扩大,给其名誉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

天涯在线网络公司则辩称,天涯在线网络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且公司在收到王海投诉当日删除了《爆料》一文,在媒体报道王海起诉事宜并提及《敲诈》一文当日也删除了该文,已尽到监管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同意王海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互联网信息服务商的监控注意义务应以确知相关信息违法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鉴于互联网站每天都有数以万计的海量信息发布,经营者不可能对信息进行事前逐一审查,因此服务商的监控注意义务应以事后合理期限内的监控注意义务为限。对于根据普通公民的判断,即可明确知晓信息违法或侵权的情况下,如果互联网信息服务商放任违法或侵权信息的存在并传播,则构成侵权;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自行发现或应受害人投诉,及时将涉嫌违法或侵权的信息删除或修改,即不构成侵权。

建议服务商完善技术过滤手段

就本案而言,《爆料》一文于2009年7月31日发布,天涯在线在2009年8月14日接到投诉的当日及时删除了该文,可以认定其在合理期限内应受害人投诉,及时删除了侵权信息,尽到了监管义务,不构成侵权。而《敲诈》一文,则未使用带有明显侮辱性的语言,对于其所反映的王海涉嫌敲诈跨国公司、知名品牌的内容,作为不知晓情况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商,很难判断其是否构成对王海的诽谤,是否侵害了王海的名誉权。

而且,王海本人在知晓该文章并于2009年9月起诉后,直至2009年11月24日变更诉讼请求前,也从未要求确认《敲诈》一文侵害其名誉权,也未就该文章向天涯在线网络公司进行过投诉。天涯在线网络公司在尚未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得知《敲诈》一文涉诉后于新闻媒体报道当日删除了该文章,可以认定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亦不应构成侵权。

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海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法院也在判决书中向天涯在线提出司法建议,指出其作为在中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BBS网站,有义务和责任通过进一步完善技术过滤及屏蔽手段、完善上网用户信息发布流程、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事后监管等措施,为广大网民提供更加文明、健康的网络互动平台,为进一步净化网络空间做出积极的努力。

据悉,王海因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北京二中院也已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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