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对电梯产生认知误区的原因-【新闻】
公众对电梯产生认知误区的原因
对电梯产生认知误区的原因
原因1:电梯使用环节的工作质量难以考核。
电梯作为一种特种设备,延用了长期以来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方式,即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各个环节实施法定的、强制性 的监督管理,也就是常讲的全过程监管,这种监管方式被认为是行之有效的“从生到死”的监管,并进行了广泛宣传。但是实际上,对电梯的监督管理中,目前重点 的是行政许可和监督检验,即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相关作业人员,在用电梯实施行政许可;对安装、改造、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对在用电梯进行定 期检验。而电梯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由相关维保单位、使用单位负责,其工作质量难以实时得到监督。
原因2:政府“保姆式”监管造成使用单位主体责任的缺失。
长期以来,我国处在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过程中,市场发展并不完善,受计划体制影响,政府命令与直接管理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占主导地位,监管过程也 存在对微观管理干预范围过宽、内容过细、担责过度、大包大揽等问题。如,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机构基本上是质监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每台电梯应经法定 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才能使用;在用电梯按法规要求进行使用登记;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定检率,检验机构经常需要多次主动联系使用单位等等。这种细化到每台设备的 管理方式,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电梯数量的急剧增长,监管的人机矛盾日益突出,而且一旦发生事故,过度的管理行为将使风险转移到政府一方,也造成目前监 管追责问责力度越来越大,监察人员和检验人员都感觉到力不从心、压力巨大。在电梯安全工作面对的风险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有些企业也愿意接受政府提供“保姆 式”的监管而不愿承担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而这种“保姆式”监管让使用单位产生依赖思想,削弱了其安全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模糊了安全责任界限,淡化了 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原因3:对电梯使用单位,尤其是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监督力度不够。
相对于目前的特种设备数量,安全监察力量显得非常薄弱,主要的监察力量只能投入危害性较大的生产环节、及重点使用单位,对使用环节,尤其是对电梯使用单 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还比较不足。另外,政府部门未形成合力,也是物业管理单位监督效果不明显的重要原因。根据相关规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单 位的行政许可,在日常管理和检查中,未能把电梯安全管理情况作为对物业管理单位重要的监督内容,造成各管一块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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